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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伤残鉴定起干戈 法官真诚调解化玉帛

  发布时间:2010-09-27 15:31:33


   日前,浉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电锯锯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22日晚6时许,原告袁某在被告陈某兄弟二人经营的浉河区碧海云天浴池用电动锯锯除该浴池桑拿房内装饰残木时,电锯锯到木料内硬物时锯从原告手中弹脱,该锯先掀掉原告左上臂肌肉,后锯到其左上臂骨头达2/3深,再锯到其右脚脖骨头,后锯到其右脚拇指,导致原告三处骨折和左上臂神经及血管断开,后原告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救治,被告垫付医疗费15954.11元,同年12月11日出院。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人身伤害损失14万元及后期治疗费用25000元。原告申请鉴定,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十级、七级,后被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系九级伤残。开庭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数额为20万元,第一次开庭时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而休庭,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调解,对其苦口婆心地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针对原告提出的11项赔偿项目,依照赔偿标准逐一解释,去除不合理的部分或数额偏高的项目,让原告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赔偿数额,针对被告做好思想工作,告知其前期垫付医疗费本身就是对原告的最大支持,使其得以康复出院,原告的受伤是在其经营场所发生的,与被告有一定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庭主持双方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38000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5954.11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当庭赔偿原告现金1万元,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使一起历经三年两次伤残鉴定的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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