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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7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张荣才、胡秀花、张家恒 案外人(收款人):张家恒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款项系保留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赁费12000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人:陈坤 联系电话:178*****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7日): 执行案号:(2024)豫1502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翔 收款人:陈翔 拟发放金额:112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驰 电话0376-6362186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7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邹枝 被执行人:王晓乐、周文红、信阳市历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款人:周文红 拟发放金额:32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驰 电话0376-6362186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5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杨涛 被执行人:王军 案外人(收款人):杨正录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申请人父亲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申请人杨涛外出务工,委托其父亲杨正录代理。现需要发放到其父亲账户上。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蔡鹏 联系电话:6362167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 本院在执行(2026)豫1502执1919号信阳市蓓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唐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忠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请求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唐忠良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经查审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被执行人:唐忠良,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鲍氏街东方京城B区4号楼1层112号,身份证号码41302319830520xxxx。 二、悬赏条件及悬赏金额: 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0.00元。 三、悬赏有效期限: 自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之日起一年,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民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仁意 联系电话:188***** 本院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257号浉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2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4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马远昊 收款人:马远昊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保留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赁费20000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承办人:陈坤 联系电话: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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