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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9月2日): 执行案号:(2022)豫1502执恢34号 申 请 人:吴瑞雪、谢爱青 被执行人:袁琳琳、刘启风 收 款 人:王俊珺(系房屋共有人)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处置了袁琳琳名下(共有人王俊珺)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政衡学府5号楼1单元2层202号的房屋,房屋流拍价为885578元,后申请人接受以物抵债,本次公示发放的款项系扣除被执行人袁琳琳应承担的过户税费(42036.36元)后,剩余400752.64元发放至房屋共有人王俊珺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30日): 执行案号:(2022)豫1502执1813号 申 请 人:应辰 被执行人:苏文惠 收 款 人:苏文惠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文惠名下工资账户,本次公示发放的款项系被执行人苏文惠自2026年2月起至8月期间(共计7个月)的最低保障生活费用7000.00元,上述款项将发放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7日至2026年8月29日): 执行案号:(2024)豫1502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冯琪 被执行人:黄小燕 案外人(收款人):郑文英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被执行人黄小燕母亲,拟发放金额6300元。发放事由: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陈建勇。 联系电话:6362007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8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786、1782号 被执行人:沈开放、宋鑫坤、王晓东、崔明星、姜志豪、袁红、刘飞、王龙 收款人:潘正林、王德岗、韦志广、刘昆鹏、姚卫国、崔伟、孙荣生、张标、代玉涛、秦从军、罗顺华、王修军、蒋仕伦、毛由将、洪林、高鹤、赵新国、秦国强、孟书印、刘彦广、曹春路、张旭东、刘勇敢、张辉、尤俊生、王海涛、徐帮东、胡谋三、黄冬、向霄霄、谢诚昌、周曲子、李明华、孟健忠、屈三毛、盛广田、陈涛、高国华、何绍杰、殷洪伟、曹小军、刘方富、王林刚、邓扬邹、黎以忠、王宏均、冯庭亮、陈筱林、赵派勇、李志强、李方宝、林思旗、黄程、冯细敏、李二勇、张贞强、张绍荣、肖正常、徐国礼、郭小玉、陈胜德,系该刑事案件受害人。 拟发放金额:1380元、1380元、800元、1180元、880元、1200元、1100元、2000元、2744元、1380元、9900元、2360元、850元、1000元、800元、4000元、850元、1300元、4000元、980元、1000元、980元、1380元、21500元、2400元、1180元、2100元、1080元、1080元、1080元、880元、800元、980元、1600元、1760元、880元、1300元、1000元、800元、800元、3240元、1300元、1380元、980元、980元、800元、1380元、1000元、1380元、1380元、1200元、1200元、1900元、880元、1000元、1380元、1760元、980元、1380元、900元、88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胡少波 电话0376-6362167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文件要求,现将执行案款发放案外人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2)豫150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詹晓娟 被执行人:姜法强 领款人:姜法强 发放金额:12800元 发放原因:(2022)豫15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詹晓娟与被执行人姜法强达成约定,被执行人姜法强每月工资分配3200给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每四个月分配一次。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自2026年8月27日至8月29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186-3970-2966。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8日): 执行案号:(2022)豫1502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 被执行人:陶良耀、龚玉梅、李志云、汤玉婷、李修洋、陶良奎、梁孝猛 案外人(收款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申请人一级机构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申请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无公户,需发放到其一级机构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蔡鹏 联系电话:6362167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6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793号 被执行人:向红梅 案外人(收款人):王一帆 发放事由: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异184号裁定每月对被执行人向红梅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谢黎明 联系电话:6362183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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