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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8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786、1782号 被执行人:沈开放、宋鑫坤、王晓东、崔明星、姜志豪、袁红、刘飞、王龙 收款人:潘正林、王德岗、韦志广、刘昆鹏、姚卫国、崔伟、孙荣生、张标、代玉涛、秦从军、罗顺华、王修军、蒋仕伦、毛由将、洪林、高鹤、赵新国、秦国强、孟书印、刘彦广、曹春路、张旭东、刘勇敢、张辉、尤俊生、王海涛、徐帮东、胡谋三、黄冬、向霄霄、谢诚昌、周曲子、李明华、孟健忠、屈三毛、盛广田、陈涛、高国华、何绍杰、殷洪伟、曹小军、刘方富、王林刚、邓扬邹、黎以忠、王宏均、冯庭亮、陈筱林、赵派勇、李志强、李方宝、林思旗、黄程、冯细敏、李二勇、张贞强、张绍荣、肖正常、徐国礼、郭小玉、陈胜德,系该刑事案件受害人。 拟发放金额:1380元、1380元、800元、1180元、880元、1200元、1100元、2000元、2744元、1380元、9900元、2360元、850元、1000元、800元、4000元、850元、1300元、4000元、980元、1000元、980元、1380元、21500元、2400元、1180元、2100元、1080元、1080元、1080元、880元、800元、980元、1600元、1760元、880元、1300元、1000元、800元、800元、3240元、1300元、1380元、980元、980元、800元、1380元、1000元、1380元、1380元、1200元、1200元、1900元、880元、1000元、1380元、1760元、980元、1380元、900元、88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胡少波 电话0376-6362167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文件要求,现将执行案款发放案外人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2)豫150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詹晓娟 被执行人:姜法强 领款人:姜法强 发放金额:12800元 发放原因:(2022)豫15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詹晓娟与被执行人姜法强达成约定,被执行人姜法强每月工资分配3200给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每四个月分配一次。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自2026年8月27日至8月29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186-3970-2966。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8日): 执行案号:(2022)豫1502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 被执行人:陶良耀、龚玉梅、李志云、汤玉婷、李修洋、陶良奎、梁孝猛 案外人(收款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申请人一级机构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申请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无公户,需发放到其一级机构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蔡鹏 联系电话:6362167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6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793号 被执行人:向红梅 案外人(收款人):王一帆 发放事由: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异184号裁定每月对被执行人向红梅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谢黎明 联系电话:6362183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 为做好本院第十三届“金法槌”微电影微视频拍摄制作工作,现就本项目进行公开竞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与报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届“金法槌”微电影微视频拍摄制作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预算 1.项目内容:完成第十三届“金法槌”微电影、微视频策划、脚本创作、拍摄、后期剪辑、包装调色、成片输出等全流程制作(具体服务需求可电话咨询)。 2.预算控制价:165000.00元,各单位报价不得超过本控制价,超控制价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三、竞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2.能够独立完成本项目拍摄、制作全部工作,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资料要求: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参与的,另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价文件要求 1.报价文件应当包含:报价一览表、服务实施方案、项目人员配置、类似业绩证明(可选)、资格证明材料;全部文件密封装订,封套注明项目名称、报价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包含策划、拍摄、设备、人员、后期制作、税费、运输等完成本项目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五、报价文件递交 1.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8月26日18: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未密封的报价文件不予接收。 2.递交方式:现场递交或邮寄递交;邮寄递交以截止时间前实际签收时间为准,邮寄延误风险由报价单位自行承担。 3.递交地点: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257号 浉河区人民法院。 六、评审及成交规则 1.评审方式:本院对有效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在满足项目全部服务要求前提下,采用最低报价法加成功案例综合统筹的办法由我院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 2.成交结果:成交情况将在本院适当方式进行告知,未成交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1.报价单位应充分了解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承担参与竞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本项目竞价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在递交截止前工作时间咨询。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76‑6362173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2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3日): 执行案号:(2023)豫1502执1203号 申 请 人:邱天友 被执行人:张克峰 收 款 人:张克峰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克峰名下工资账户,本次公示发放的款项系被执行人张克峰自2026年4月起至8月期间的最低保障生活费用5000元,上述款项将发放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报废处置的公告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我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我单位拟对以下报废车辆进行公开处置。为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报废车辆概况: 小型普通轿车3辆 大众朗逸牌SVW7167MSD,车牌号:豫SA381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0日;整备质量1245KG; 大众朗逸牌SVW7167MSD,车牌号:豫SA382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0日;整备质量1245KG; 大众朗逸牌SVW7167MSD,车牌号:豫SA383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0日;整备质量1245KG; 二、处置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处置,最高价成交。 三、参与竞价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的企业。 四、竞价文件内容和要求: 1.价格下限;每吨价格不低于1800元,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废旧物资回收备案相关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法人参加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公开报废处置报价单。以上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装袋密封现场递交。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6日止。 2.地点: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童仁军 联系电话:6362171 监督电话:6362169 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竞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0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0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林  被执行人:徐承中  收款人(案外人):陶海霞  拟发放金额:40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徐承中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承办人:高星           电话0376-636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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