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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9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被执行人:程家军、罗桂霞 案外人(收款人):程奎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被执行人程家军儿子程奎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给被执行人房屋拍卖补偿10000元,因被执行人账户在冻结状态,无法领取,故发放至其儿子程奎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人:陈坤 联系电话:178*****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16日至2026年9月18日): 执行案号:(2021)豫1502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 被执行人:李顺红、李强、张鹏 案外人(收款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申请人一级机构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申请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无公户,需发放到其一级机构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蔡鹏 联系电话:6362167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16日至2026年9月18日): 执行案号:(2022)豫1502执2070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 被执行人:王小锦、信阳普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邱彦科、邱艳凤、陈民 案外人(收款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申请人一级机构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申请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里桥支行无公户,需发放到其一级机构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蔡鹏 联系电话:6362167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8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 被执行人:库丽琴、徐伟 收款人:库丽琴 拟发放金额:80000元 发放事由:被执行人基本居住租金。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人:高星 电话0376-6362186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8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 被执行人:库丽琴、徐伟 收款人:赵丽 拟发放金额:20013.1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赵丽竞拍成交后垫付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人:高星 电话0376-6362186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8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 被执行人:库丽琴、徐伟 收款人:赵丽 拟发放金额:20013.1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赵丽竞拍成交后垫付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人:高星 电话0376-636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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