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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3日): 执行案号:(2023)豫1502执1203号 申 请 人:邱天友 被执行人:张克峰 收 款 人:张克峰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克峰名下工资账户,本次公示发放的款项系被执行人张克峰自2026年4月起至8月期间的最低保障生活费用5000元,上述款项将发放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报废处置的公告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我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我单位拟对以下报废车辆进行公开处置。为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报废车辆概况: 小型普通轿车3辆 大众朗逸牌SVW7167MSD,车牌号:豫SA381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0日;整备质量1245KG; 大众朗逸牌SVW7167MSD,车牌号:豫SA382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0日;整备质量1245KG; 大众朗逸牌SVW7167MSD,车牌号:豫SA383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0日;整备质量1245KG; 二、处置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处置,最高价成交。 三、参与竞价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的企业。 四、竞价文件内容和要求: 1.价格下限;每吨价格不低于1800元,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废旧物资回收备案相关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法人参加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公开报废处置报价单。以上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装袋密封现场递交。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6日止。 2.地点: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童仁军 联系电话:6362171 监督电话:6362169 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竞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0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0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林  被执行人:徐承中  收款人(案外人):陶海霞  拟发放金额:40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徐承中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承办人:高星           电话0376-6362186
·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消令”)仍进行高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却违反限消令规定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高铁等高等级交通工具,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的被执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到,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接受法律处罚,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并全面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 三、逾期未主动到案、拒不接受处罚或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曝光,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开展精准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对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本院设立举报专线,接受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行为及财产线索的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符合悬赏执行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望相关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报到地址: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中心 举报电话:0376-6362102 特此公告 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人员名单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4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 信阳市浉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被执行人: 姬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7*****637。 案外人(收款人): 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申请执行人的收款账户。拟发放金额:21492元。发放事由:因信阳市浉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为区住建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没有银行账户,所以执行款要转到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人:徐泽星 电话0376-63621861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 年 8 月 18 日至 2026 年 8 月 20 日):  执行案号:(2026)豫 1502 执 729 号  申请执行人:周锦涵  被执行人:周波  收款人:王艳宁,系申请人周锦涵监护人。  拟发放金额:2350 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承办人:胡少波 电话 0376-636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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