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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2日): 执行案号:(2021)豫1502执2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夏保学、黄本叶、梁義 收款人:夏保学 拟发放金额:80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承办人:刘洋 电话0376-6362002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文件要求,现将执行案款发放案外人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6)豫1502执2544号。 申请执行人:方士信 被执行人:张军远、张大成 领款人:方正、方萍 发放金额:9836元 发放原因:(2026)豫1502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方士信已故,其子女方正、方萍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将该案执行案款发放至方正账户。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自2026年8月6日至8月8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186*****。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7日): 执行案号:(2025)豫1502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 被执行人:信阳市恒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胡新直、张志远、范文君 案外人(收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申请执行人 发放事由: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于2022年10月27日合并重组,重组后归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管理。现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已无银行账户,现申请将该案执行款49245元转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杜仁意 联系电话: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7日): 执行案号:(2023)豫150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姚传才、何萍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保留给被执行人何萍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1200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承办人:陈坤 联系电话:178-3978-8058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6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辛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外人(收款人):信阳市财政局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执行到位款项为行政处罚罚没款,依法上缴国库。 拟发放金额:10000元。 发放事由:依法上缴国库。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承办人:洪东顺 电话0376-6362001
·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3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3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毛官友、张德秀 案外人(收款人):杨贵来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与毛官友系亲属关系,代为领取唯一住房安置租金。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本次公示发放款项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安置租金8万元,因毛官友、张德秀账户均已被冻结,无法办理领款事项,上述款项将发放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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