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甲诉称,本人系退伍老兵,现年85岁,因年老体弱,所以急需保姆照顾,每月保姆费2100元,我现有三个儿女,三人平摊费用,每人700元。因刘乙于2015年2月1日起拒不交赡养费,无奈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退伍老兵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刘乙负担赡养费每月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刘乙辩称,赡养父母是我的责任和义务,很多年都是我在养这个家,我从1992年开始,向父母每月提供100元生活费,一直到2005年,2005年至2007年我给父亲买菜,父亲还说我没给他们钱,写遗书把房子给了刘某。2009年12月我外出打工,把每月2783元工资给父亲,由他自由支配。2011年10月我打工回来父亲把我的工资本还给我,我开始每月给500元生活费并负责家里的吃饭、煤气等一切需要买的东西和费用。母亲在世的时候还好,母亲去世后,妹妹刘某在这个家里当家,现在我已被妹妹和父亲赶出了家门,在外面租了间旧房,我以前的老伴都让他们撵跑了。赡养费我认为我不应该付,根据信阳市最低消费水平是1100元,父亲每月的退休工资是2800元,已经足够生活了,他没有必要让孩子赡养了。我要说明一下赡养老人天经地义,如果我把钱给父亲,他转手就给刘某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曹某、儿子刘乙、小女儿刘某。原告刘甲原系粮食局退休人员,现月工资2844元,大女儿曹某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银行上班,现已退休,月工资2500元,小女儿刘某原在信阳粮食局车队上班,现已退休,月工资1500元,患有冠心病。儿子刘乙原在武汉铁路局机务段上班,现已退休,月工资3600元。2014年12月5日,刘甲的老伴去世后,被告和原告一起生活至2015年2月26日,后由于原告刘甲不愿意和儿子刘乙一起生活,遂让被告离开,并请保姆照顾其起居生活,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被告刘乙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另查明,原告刘甲系抗美援朝退伍老兵,其于2015年2月28日起已请保姆照顾其生活,保姆工资每月18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刘甲已85岁高龄,虽每月工资2844元,但已无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应当有人照顾,被告作为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原告愿意请保姆照顾其起居生活,应尊重其意愿,费用应由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承担,考虑到原告本人有工资,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承担500元费用为宜。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信浉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刘乙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给刘甲赡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支付完毕。宣判后,刘乙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68号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的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否则会增加赡养人的负担。本案中被告作为赡养人之一,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其愿意找保姆照顾其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被赡养人虽然有自己的工资,但要维持一定的生活质量,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因此,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为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3、裁判的导向作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道德性、传统性和法律强制性。一方面,精神赡养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导向作用,该条款时时告诫赡养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精神赡养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即是违法,不仅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经济支出增加或赡养人的生活照料负担加重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被赡养人的请求。支持的幅度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赡养人违反精神赡养的程度;二是赡养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被赡养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目的是促使赡养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同时能够进行思考和反省,从而达到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体的赡养义务。精神赡养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但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无疑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