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余某、柯某二人强奸邢某一案,依法判决余某有期徒刑9年,柯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男,1991年10月16日生)与被告人柯某(女,1992年3月25日生)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柯某与被害人邢某(女)同为KTV服务员,系好友,平时姐妹相称。2010年2月13日晚除夕之夜,二被告与被害人还有几个玩伴在歌舞厅相聚唱歌,在唱歌过程中柯某与邢某发生小口角,柯某就唆使其男友将邢某灌醉,唱过歌后,柯某打电话将邢某骗至宾馆,指使其男友奸淫邢某,邢某不从,二人便对其殴打,将邢某强奸。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柯某在余某的强奸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均构成了强奸罪,鉴于柯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