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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及时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成功执结12万元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1 17:14:30



    7月18日,浉河区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严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归还,每月利息一千元整(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该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浉河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3月21日,浉河区法院判决被告严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执行员赵康多次电话联系、上门传唤被告,被告仍然拒不履行。赵康及时运用执行局网络查控系统查出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和房屋证明,多方努力找到被告,通过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被告严某某履行完本金及利息12万元,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李星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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