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浉河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彭某某拿到执行款45000元,并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被告汤某某驾驶三轮车沿信阳市107国道行驶时,将步行横过马路的原告彭某某撞倒,造成原告彭某某受伤,住 院72天。由于被告汤某某的过失,给原告彭某某精神、心理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为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却拒绝赔偿。故原告彭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判,判决被告汤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七日内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93285元。
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法官余静通过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后,最终被告汤某某赔偿原告彭某某45000元,但被告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上门传唤被告,均无果。2月17日,该院开展“春雷行动”期间,被告汤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司法拘留。期满释放后,至今一直拒不履行。
9月28日,在我院“秋季攻坚”专项活动第一场行动之际,将被告汤某某再一次依法司法拘留,被告此时才意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性和后果。第二天,被告汤某某的妻子将45000元执行款送至法院,原告彭某某拿到执行款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此案得以顺利执结。(浉河区法院 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