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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成被告 宁拘留也不履行

发布时间:2017-11-23 09:21:23


   11月14日晚6时许,华灯初上,夜幕降临。浉河区法院的执行员还奔波在前往信阳市拘留所的路上。

   被告王某、易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倪某某、余某某共借款11笔273万元,约定月息2%。由于被告不能及时清偿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清偿债务。

   此案经浉河区法院受理后,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因此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却拒不履行。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后,执行员杜仁意电话联系、传唤被告,被告依旧不履行也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执行员立即查询了三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发现三被告名下有多处房产,遂及时将被告王某、易某某名下位于浉河区茗阳天下的一套房屋和位于平桥区的磷肥厂家属院的两间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将其儿子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羊山新区的中信上城品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但执行员同时又发现查封的这些房产均被三被告抵押在银行。执行员限三被告在十五日内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对查封的两套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对于被告有财产拒不履行,执行员依法对被告王某、易某某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浉河区法院 龚雪)

责任编辑:李星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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