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玲先后两次给被告李某英的账户汇入28万元,后又将2万元汇入被告所在公司,均由被告李某英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借款利息由被告所在公司转到被告李某英的账户,再由被告李某英转至原告李某玲的账户。后由于被告李某英未能如期付息,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无果,故诉至法院。经浉河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英偿还原告李某玲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执行局二庭庭长余静电话联系、传唤被告李某英,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均不履行。余庭长遂依法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告李某英的银行及车辆等信息,均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余庭长又查询被告李某英的房产信息,发现位于信阳市四一路、二七街各有一套房产在其名下,于是,余庭长将房屋依法查封。后又发现被告李某英为武汉铁路局信阳车站退休职工,现月养老金为2510元,余庭长立即将其账户冻结。
在查封了房屋、冻结了账户后,被告李某英依旧拒不履行,余庭长只有对其进行强制执行,通过原告自诉,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欲依法对其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听闻自己要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李某英迫于司法的压力,与原告李某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将欠款30万元履行完毕,此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