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浉河区法院通过多方努力,成功执结一起51万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被告徐某某开发的三个单元的住宅楼工程。工程竣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下欠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判决,被告徐某某应支付原告陈某某工程款欠款及利息共计51万元。判决后,被告徐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案强制执行立案后,浉河区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孙良军多次电话联系、传唤被执行人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某某均拒不履行。孙庭长便及时运用执行局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开户信息和房屋证明,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有房产。经该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徐某某自愿以其所建于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飨堂村一套房屋以30万元作价抵偿债务,后又共计履行了13万元。最终,通过孙庭长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徐某某将剩余的8万元履行完毕,此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