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应当研究并贯彻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努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尤为重要特点,把调解作为处理附带民事案件的首要选择,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下面谈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做法。
一、主要认识及措施
1、正确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也有助于减少执行负担。在具体工作中,应注重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尽最大限度进行调解,妥善化解被害方当事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切实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对给予被害人造成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主要从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依法处理。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将此情形作为刑事部分从轻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从宽处理。注重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在处理个案的同时,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团结,促进和谐。
2、选择调解重点
交通肇事、伤害、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其它损失较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为调解重点。对于交通肇事、伤害、未成年人案件,大部分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伤害案件多因民事纠纷引起;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犯罪;未成年需要挽救、教育,父母具有赔偿责任。而其它损失较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在明白法律规定及确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为给自己在刑事部分创造一个可以从轻的条件,是愿意赔偿的。对于上述几类案件,给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从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结合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入手,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作好被告人的工作,在有效地消除因案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上下功夫,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充分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被告人或其亲属认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及时赔偿,最大限度的安抚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同时也以此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的主要情节,在辅之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使被告人真正的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和决心,并力争即时给付赔偿款,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从宽处罚,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大胆适用缓刑,被告人及被害人均较为满意。这样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减少了司法资源,即惩罚了犯罪,又教育、挽救了被告人,真正的对社会的和谐、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加强诉讼指导,培养调解基础
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要让当事人知晓法律规定,正确理解法律,这样对案件的审判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对法官产生信任后,就会正确对待案件,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可能构成犯罪的,让他知道可能承担的后果,怎样才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内心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被害人也有过错的,也要明确指出,使之对赔偿的规定清楚,避免赔偿请求过高不着边际。这样,双方当事人掌握了有关法律规定,做调解工作就有法律基础。
2 、适时、适当的调解方式
(1)适时调解。调解工作何时开展、如何开展才会取得最佳的效果,法官心中应当做到有分寸。切忌案卷初到手,匆忙调解。刚受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对于原告人一方,本身或其亲属受到了侵害,急于盼望被告人得到其所期望的惩罚,情绪难免比较激烈、冲动,这时候做调解工作是不行的,是不恰当的,此时就避其锋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原告人宣讲法律知识,逐步打消原告人的不合理要求。对被告人一方,也要适时的做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同时严肃地指出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和赔偿的必要性。
(2)适当调解。调解工作应当要注意方式方法,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无论哪一方只要有一句话不当,引起言语冲突,就可能使法官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此时不能召集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来调解。在此种情况下,应先分头做工作,掌握双方的要求,在分头做工作时将法律规定贯穿于其中,适时进行必要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其本身对本案的发生有无过错,待双方意见基本倾向于一致时,才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来。召集双方当事人时,法官应当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忌厚此薄彼,让当事人认为法官有可能会偏向某一方,在言行上要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责任的被告人首先当面向原告人道歉,使原告人心平气和,然后法官趁热打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意见一致时,立即制作法律文书,及时兑现义务,送达文书,防止当事人思想摆动,意见反复。以快刀斩乱麻的方法免除后遗症。另外,对于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愿意调解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人开价过高,以至调解不成的案件,要综合考虑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采用负责任的解决方式。经过审查,被告人对案件的确应负赔偿责任,本人又愿意积极设法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原告人因受过激的情绪控制,为达到使被告人得到严厉惩罚的目的,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高的赔偿要求的案件。重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双方不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可责令被告人交付部分赔偿金到法院予以提存,再充分作原告人工作。明确依法判决时,法院可将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节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时予以考虑。促成原告人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
3、充分做好被告人工作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主要在于被告人。极少数的被告人即使受过一定的法制教育,也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即将承担的责任的严重性,不愿调解,不愿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进一少恶化。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向被告人明确如指控的犯罪成立将面临的刑罚以及法律规定科处刑罚后不能免除民事赔偿,并且如果真诚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能够得到从轻判处的刑事法律政策,让被告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严厉性,加之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均想法院宽缓处理,在对自己的行为即将受到的处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后,会主动提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要求调解。此时则应抓住时机,再次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进行调解,首先让有过错的被告人给原告人赔理道歉,使原告人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原告人也比较容易谅解被告人,此时调解时机成熟,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般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判结合
附带民事案件,大部分都以调解结案,或者双方和解撤诉了结,确不能调解的不多,但是调解也不是万能的,并不能代替判决。对某些案件,往往在短期内完全能够判决结案,正是由于长时间地调解,使自诉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使得原、被告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合理选择判决与调解。
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作。因此,针对不同的工作对象,选准适当的时机,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才能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才能使原告人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同时也才能消除官司越打当事人双方仇恨越深的后遗症,大大减轻了附带民事执行上的工作压力。当然调解工作要费很多口舌,有时要反复多次,甚至直到开庭前或开庭后才能达成协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上去考虑,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看到矛盾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满意地走出法院,此时倍感欣慰,当事人的满意就是对我们法官工作的最大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