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某乡张某某屡次酒后滋事,扰乱当地村民正常生活秩序、危害村民人身安全一案。
2018年2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先无故在胡某甲家闹事,被胡某甲赶出后又到胡某乙家用脚踢踹胡某乙的家门,把胡某乙吃饭的饭碗打破,拿一根竹棍在胡某乙家院子中甩打竹棍,并对胡某甲、赵某某夫妇点名辱骂。2018年2月22日晚,张某某酒后又到胡某乙家里辱骂胡某乙、赵某某夫妇。2018年3月5日22时左右,张某某在酒后随身携带一把菜刀无故到胡某丙家门口闹事并辱骂,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掏出菜刀欲砍胡某丙,胡某丙的父亲胡丙丁见状去夺张某某手里的菜刀,结果右手无名指被菜刀划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