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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盗窃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0-11 15:42:38


[要点提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案件索引]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0)浉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x,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5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牛xx伙同何斌(另案处理 )骑摩托车窜至信阳市民权大桥附近,见被害人代凤霞手持布包在前行走,被告人牛xx遂上前谎称捡到钱并愿意与其平分,代凤霞默认,这时何斌过来谎称其丢钱,要求看看牛、代二人身上的钱,牛将其身上的钱给何斌看,何说不是他的钱后还给牛,代又将其装钱的布包给何斌看,牛xx与何斌此时趁代凤霞不备将1200元钱掉换,后被代发现二人即骑车逃窜。赃款被挥霍。

[审判]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牛xx谎称捡到钱要与被害人代凤霞平分,是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代虽然听信了被告人的谎言,将钱给何斌看,但代主观上并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只是所有人对财物占有上的弛缓,而并非对财物所作出的处分。牛、代二人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取财物的,对财物的取得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本质上仍属于秘密窃取,故被告人牛xx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本案被告人以欺骗手段为掩护,趁机窃取财物的行为定盗窃罪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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