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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首例涉黑案件判决生效,严惩犯罪分子37人

  发布时间:2020-07-01 22:36:12



被告人杨某某等37人涉黑案件经浉河区法院依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执行,严惩犯罪分子37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潢川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后担任该公司副经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杨某某以个人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9年杨某某采取为刑满释放人员“接风洗尘”,红白喜事撑场、发包工程小项目等方式,有意识的笼络前科人员。2010年,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涂某某(时任潢川县某村村委会主任)开发“ 某村项目”。2010年11月24日,某村项目举行开工奠基仪式,为防止百姓阻止施工,杨某某安排李某、刘某、陈某等人各自纠集手下成员等数十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约上百人为开工仪式撑场,对围观村民进行言语威胁,对当地的群众进行震慑。在开发项目的过程,因征地赔偿等问题未协商好,杨某某、涂某某执意施工,老百姓阻止施工,杨某某纠集组织成员对村民实施殴打。涂某某在明知杨某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事后参与调解,伙同杨某某按照出资比例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随着杨某某等人势力壮大,在某村一带,逐渐形成了以杨某某为首、以李某、刘某、陈某、阎某、张某、贾某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杨某某自2015年从某村撤股,将重点转移到高利贷领域,涂某随之退出该犯罪组织。杨某某指使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陈某、贾某等人,多次采取滋扰、纠缠、恐吓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杨某某对该犯罪组织成员奖罚分明,让组织成员对其唯命是从。该犯罪组织通过在工程征地、建设项目、非法讨债中,聚众造势、恃强凌弱,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以达到以黑护商的非法目的,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审理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杨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把持基层政权,严重扰乱了当地基层政权的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同时,追缴、没收资产上千万,并充分运用刑法关于罚金和财产刑的规定,真正做到“打财断血”,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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