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发展类法典化阶段的结束,法典化阶段的开始。《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是我国类法典化的松散民法的规则冲突、规则不足和规则错误的状况,实现了民法规则的体系化、完善化。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牢固掌握民法典内容,向群众释法明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积极参加我院组织的民法典学习活动,做笔记,查资料,努力掌握新知识、新制度。下面我将近来学习民法典的体悟汇报如下:
一、关于物权编:物权编一大亮点是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在房屋所有权之外增添了一种物权性利用方式。居住权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设立人( 通常为所有权人) 或者法院为了解决特定人群的居住问题,因而居住权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且居住权的主体与设立人( 通常为房屋所有权人) 之间通常应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做到物尽其用。在房价高企、土地有限的背景下,住房问题不可能完全由房屋所有权来解决,而“居住权以其物权的特有方法为非所有人提供了通过法律行为比较稳定地使用他人财产的可能性”。虽然租赁、借用等形式同样可以为非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居住,但该债权所产生的对人性效力远不及物权的对世性效力。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设立居住权具有极大的社会现实需求。养老育幼观念淡化、离婚率居高不下、住房私有化、人口老龄化等社会观念和情势的变迁为确立居住权奠定了社会基础,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所滋生的时段式以房养老、保留居住权的以房养老均促成了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
二、关于合同编: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解决民生难题。规制了“霸座”“抢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明确借款类型和利率上限,禁止高利放贷;规范和保护业主权利,新增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管理;对电、水、气、热力供应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为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建立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另外,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的问题。
三、关于人格权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和创造,对保护人格权,维护人的尊严,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首先,民法典加强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前不久,山东省济宁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不法分子在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宾馆房客,并在网上出售观看账号的黑色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29 名,扣押作案用微型网络摄像头300余个,手机64 部,银行卡56 张,查获偷拍的酒店客房视频10 万余部。这其中就反映了公民隐私权受侵害的严重形势。近年来,因手机号码、购房信息、电子邮箱信息等被盗取、买卖,导致公众受到垃圾广告、诈骗电话滋扰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迫在眉睫。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034 条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界定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民法典扩大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另外,近年来受关注的儿女捐献父母遗体、基因编辑等涉及伦理的问题,民法典也都作出明确规定。鼓励遗体捐献,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婚姻家庭编: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应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使用诉讼离婚的情况。民法典第1064 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对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债权之间的三方利益平衡。民法典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体现了立法对群众所盼所需的回应,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另外,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力度,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编第1043 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第二款紧接着解释道“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优良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赋予优良家风以“法律地位”,这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落实。优良家风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以身作则,将对被监护人的严管善管融入亲情厚爱,切实帮助被监护人完善人格、促使其和谐于家庭、和谐于社会。反之,对被监护人伤害虐待、不管不顾或溺爱无度,又或监护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发生婚外情、违背家庭成员相互关爱要求粗暴冷漠对待家人等,都可能因直接或间接损害对被监护人的管教效果,而成为衡量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考量依据。也就是说,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监护人选任或改任等案件中,监护人在对被监护人的管教过程中及日常家庭生活中的家风建设或破坏情况,将可能成为法官在衡量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问题上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或者衡量监护人是否适格、需要更换时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