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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 新时代的人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0-11-12 10:07:04



民法典》学习践行心得体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的时刻,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一、关于人格权编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世界各国民法典几乎没有独立成编和人格权制度。

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是人格权有了定义。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是人格权经许可他人可以使用。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利用,同时规定了可以利用的范围。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三是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研究、器官移植、性骚扰此类活动进行了明文规定。具体规定在第1006条、第1009条、第1010条,民法典对此类活动增加的新的规定,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格权的尊重。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案件层出不穷,民法1010条规定性骚扰者,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肖像权独立成章。民法典1019条、1020条、1021条中。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的案件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人格权编中肖像权独立成章专门做出禁止性规定。合理平衡的保护了肖像权与维护公告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适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人格权编中还有很多亮点,比如955条中对人格权请求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996条规定的以违约为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1023条中新增了对声音的保护等等。

二、关于婚姻家庭编。

一是无效婚姻中删除了对疾病的规定。无效婚姻中删除了对疾病的规定,而将重大疾病确定为是一方的婚前告知义务。如果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同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对撤销婚姻情形的增设。

二是增设了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财产的处分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对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赋予了无过错方损害请求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并给予救济。

三是设置离婚冷静期,降低冲动离婚概率,增加婚姻稳定性。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给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可以为双方化解突发的矛盾创造一个缓冲的空间,有利于降低离婚率,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四是加强了对与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删除了“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限于离婚时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并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婚姻家庭编中还有很多新亮点,比如遗嘱指定监护等制度安排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监护制度更加多元化。比如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比如尊重当前国情,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对私权的保护。比如顺应科技进步,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等等新制度,新亮点。

三、关于合同编

一是明确身份关系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其性质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二是电子合同开启了无纸化时代。第512条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率,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三是情势变更原则删除了不可抗力。民法典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房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都将视为没有利息。

合同编还改变了保证方式的推定、明确房屋优先购买权主体、调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运输合同中乘坐秩序问题等等。

民法典在总则、物权、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编都有新亮点,比如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保护个人信息、高空抛物将追责等等。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同时,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此外,民法典回应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

这些百姓所忧所盼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破解,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同时,民法典突出对绿水青山蓝天的保护,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上种种规定无不扎根中国土壤、紧扣时代脉搏,鲜明体现着新时代特点,折射出新时代风貌。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以民法典为支点,中国民事法治的未来将更加前景可期。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时刻心系群众所思、情系群众所想,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时刻保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政策制定从人民利益出发,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实施以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的法律的衔接就显得格外的重要,这需要我们以后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法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史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责任编辑:吕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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