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大致经过了调解为主阶段、着重调解阶段、自愿合法阶段和目前的大调解阶段四个发展历程,调解结案率也从八十年代的超过70%下降到现在的40%左右。随之而来的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缠讼问题日益突出,案件执结率普遍不高,案结事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质疑与挑战。因为调解能降低和弱化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和对抗意识,解决纠纷更高效、更彻底、成本也最低,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是破解民商事案件难题的必然选择。
我个人体会,做好调解工作,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要在调解基本功上下功夫。打拳不练功,到头一场空。调解基本功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以合法自愿为原则,以化解矛盾为目的,以公序良俗为辅助,以耐心善意为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秉承一颗公心,公道正派、诚实信用。2、注重两个学习:学习把握法律法规及相关立法精神,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学习了解经验法则及地方习俗,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工作。3、提倡三个舍得:承办人要舍得时间做调解,功到自然成;舍得身体为百姓,骄、娇二气要不得;舍得应酬为和谐,群众利益无小事;4、提高四种能力:首先是贴近群众的亲和力,让矛盾双方“坐得下”;其次是增强语言表达能力,让当事人“听得进”;三是增强协调影响力,让矛盾双方“信得过”;四是增强应急能力,让纠纷双方“稳得住”;5、做到五个到位:心想到位,换位思考、全面把握矛盾双方的真实想法和意图;话说到位,苦口婆心话利弊,不厌其烦解心结;眼看到位,察言观色看证据、于细微处见端倪;脚走到位,走访调查、不辞辛苦、不言放弃、严防矛盾升级;耳听到位,客观中立耐心倾听,杜绝偏听偏信。
第二,要在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巧上下功夫。“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法官如是说。因此方法得当,就象拿到开门的钥匙,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名称不尽相同,方法可以借鉴。总结个人感受,借鉴他人经验,介绍调解方法如下:
1、三结合调解法:集中调解与分散调解相结合;当面调解与分别调解相结合;做好无过错方宽容谅解工作和有过错方悔悟改进工作相结合。
2、四心调解法:说服教育要有“耐心”,了解分析矛盾纠纷要“细心”,排忧解难要有“诚心”,评判是非曲直要有“公心”。
3、“法、理、情”对症调解法: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和立法精神疏导矛盾,同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4、以案说法调解法:介绍相同或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及法律适用情况,引导当事人辩明是非曲直利害,达到调解目的。
5、最后通牒式调解法:已查明事实,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在判决书送达前可亮明底线,督促调解。
6、运用历史典故及民间故事调解法:比如三尺巷、卧冰求鲤、牛郎织女、梁祝化蝶、塞翁失马、推襟送袍、刻舟求剑、商鞅立木等成语或历史故事打动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引起共鸣促调解。
7、望闻问切式调解法:望,即在调解前,通过细致观察当事人表情、举止、性格等外在表现,认真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确定调解方法,做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闻,即通过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增强调解的针对性;问,是通过对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及相关人员进行认真询问了解,做到全面考虑、有的放矢;切,即找准切入点,把握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对症下药,起到化解纠纷的效果。
8、集中调解法:以会议形式专题讨论个别复杂矛盾的调解思路,进行集体“会诊”和“攻关”。
9、逐级联动调解法:通过不同阶段不同人员的调解,收到意外效果。
此外,利用说情人调解法、深入现场调解法、对症下药巧调解、明察秋毫准调解、把握良机速调解、苦口婆心细调解、借助外力促调解等方法均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总之,万变不离其宗,我们要在实践中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争取做到不轻不重,统筹兼顾;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
第三,做好调解工作,还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法官没有说第一句话的义务,却有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利”,这句广为流传的西方法言也从另外一个方面阐明了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性。在权利意识觉醒和利益冲突多元化的今天,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与减震器,承载着与日俱增的压力与期望。法官作为其中的个体不能仅仅疲于应对一个又一个的纠纷与案件,而应着眼于制度建设,即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联动社会资源,拓宽调解渠道,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借鉴有关经验介绍,建议如下:
1、建立区、乡、村三级调解网络,做好多元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我院对该项工作已有安排部署,多元调解机制初显成效。
2、推行诉前调解制度,树立调解优先思想。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到立案庭或法庭要求立案时,经法院审查存在调解可能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先进行立案预登记并开始调解,对于即时清结的简单债务案件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文书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的,可予以立案并制作文书;经调解确不能达成和解,当事人又坚持起诉的,正式立案处理。
3、建立特邀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和谐诉讼、理性诉讼,促成调解。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强或矛盾发生较多的行业领域,聘请部分有较高职业技术素养及品行威望的从业人员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比如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从当地医学会或医院聘请经验丰富、威信较高的专家或医护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他们作出的专业性分析意见,往往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4、推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制度,实现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第12号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亲属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该规定为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又对具体操作的方法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应尽快制作委托调解函或协助调解函,发出公函是启动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的标志与纽带。
天下无讼是法治的一种理想状态,“草生公府静,花落讼庭闲”,随着调解优先思想的树立、调解方法的丰富与升华、制度建设的建立与完善,必将从根本上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同时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大的矛盾,法官做为定纷止争裁判者的心灵家园将会更加平和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