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胜利路支行)与刘某军、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刘某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农行胜利路支行贷款本金351938.48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信阳某置业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某军追偿。判决生效后,刘某军、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农行胜利路支行遂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人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第一时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基本情况。承办人考虑到该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照最高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立即冻结了被执行人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卡,并通知双方来院调解。
经承办人多次做双方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采用回购方式,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该案仅用时15日就得以顺利执结,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案件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同时,最大程度上降低对涉案企业的影响,确保其尽快正常良性运转。
浉河区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各项执行措施,全力提升执行效率。据统计,浉河区法院2020年度以来受理涉及营商环境类执行案件共计1068件,结案890件,结案率83.3%,执行到位金额3.65亿元,为浉河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