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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浅析

  发布时间:2010-11-03 09:18:35


    近年来,我国社会处于变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司法领域,特别是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冲击,由此导致金融纠纷,债务纠纷,劳资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增多,此外,人民法院大幅度调低了诉讼收费标准、诉讼“门槛”降低;人民群众更多地选择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随着民事审判方式不断改革,案件审理程度更加严密,司法规范化的要求渗透到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精细的程序和操作规范来审理每个案件,为此,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造成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突出反映在以下类型的案件中:(1)房地产纠纷案;(2)劳动争议案;(3)医疗纠纷案;(4)相邻关系案;(5)数额较大的债务案;(6)结婚时间长,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或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7)其他纠纷时间长、争议焦点不明的案件。

一、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

    (一)法院内部因素

    1、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与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不相适应。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独立的民事主体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而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民事审判人员基本上没有增加,法官常年超负荷审理案件,法官年龄断层加大,人才流失严重,使“案件多,审判人员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被社会称为法院“案多人少综合症”,不少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执结。

    2、个别审判人员的素质相对偏低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审判人员素质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相适应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是:(1)个别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较差。改“纠问式”为“诉辩式”庭审方式后,庭审中,有时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个别审判人员往往感到手足无措,不能很好地控制庭审局面,延长了结案时间。(2)庭审中其核心就是把握好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对庭审中举证、质证把握的较好,但认证做的不够好,当庭认证不够大胆、不够及时,当庭宣判率不高。(3)少数法官政治素质不高,审判作风不端正。对告诉求助群众有推诿态度,立案不及时,送达时间长,个别案件有等拖现象。

    (二)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突出表现是一些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或本部门的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行政干预严重,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审结的案件长期积压,拖延了办案周期。

    3、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法院干警严肃执法。

    4、正常审理活动受到某种违法行为的阻碍。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有的人明明知道案件情况,但当审判人员向其询问时,却矢口否认。特别是损害赔偿案件,有的人发案时明明在现场,但当审判人员向其了解经过时,拒不承认在现场,造成法院取证难,无法定案;还有极少数证人受指使或被贿买出具伪证,审判人员难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一时难以辩明真伪,迟迟结不了案。

    5、当事人举证不力,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有些单位和个人平时不知道或不注意收集、保存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料,如信件、汇款凭据、买卖契约、结婚证书、商品发票、诊断书、医疗费单据等,一旦发生纠纷,却举不出有力证据,或者不知道举证,法院也难以查到证据,从而难以及时下判。

    6、找不到案件当事人,致使案件周期延长。在农村,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或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外出打工,一年甚至数年不回家一趟,其家属也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住所地点,有的干脆全家外出,这种案件常连年积压成为老案。

    二、解决审理周期长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应把着眼点放在解决人民法院内部问题上,以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约尊严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法官素质。要下大力气抓好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活动,使他们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提高熟练掌握和动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由于案件多,压力大,长期忙于办案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学习业务,因此,要特别注意为他们创造学习培训的机会。

    (二)要充实审判力量,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之间的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各审理业务部门人员的配备比例,使审判人员的数量与案件数量达到一个相协调的比例。对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的业务庭,应及时调整,充实审判人员,并在物质装备上给予适应倾斜。

    (三)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使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办案周期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严肃执法的关系。如通过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法官将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审理上;通过试行直接开庭,公开审理案件,变“庭前调查为主”为“庭审调查为主”,以法庭调查为中心,认真查明事实。变庭外个别询问为当庭听取当事人意见,增加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四)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要灵活采取审判调解。休庭调解等方式,促成双方达到化解纠纷的共识,及时调解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五)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强化法制权威。首先,法院应从自身入手,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维护法制的统一,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全局利益;同时,各级法院要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对党委、人大机关交办的案件,认真负责相适庆的法院体制。真正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改变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现行体制,建立一套真正科学的法院管理体制;第四,帮助基层调解组织提高业务水平,促使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更多地吸纳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涉案纠纷,已达到解决法院案件多的问题;加大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查处力度,建立系统的内外部监督检查体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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