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关系到计划生育国策能否很好的贯彻执行,但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计划生育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故社会抚养费的强制征收工作主要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笔者通过近几的工作实践与调研,试着分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成因,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一、社会抚养费费征收难主要原因:
(一)、计生部门实际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随意性过大,征收执法失去严肃性,造成被执行主体相互攀比,为少缴软磨硬泡。有些计生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欠缺强制执行手段的情况下,以免除部分社会抚养费为饵,擅自违法减免部分甚至大部分社会抚养费,以达到征收目的,这就给被执行主体一个错误信息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可以讨价还价,为达到少缴目的,有的托关系找门路,有的软磨硬泡,最终造成征收困难重重,法院强制征收执行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强烈,不愿自觉履行。笔者所在的区县,无证生育二胎,依法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约为二万元左右,但在实际征收中,有的只缴纳了六、七千元,有的缴纳了一万多元,也有部分是足额缴纳的,这就造成不同乡村、不同违法户间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平衡、不公正,人为的制造了征收障碍,有能力缴纳的不愿意足额缴纳,没能力缴纳的抵触缴纳,缴纳多的对征收有意见,缴纳少的也对征收工作不尊重,逐渐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走到死胡同,反过来又使超生现象日渐泛滥,计划生育国策受到挑战。
(二)、各种干扰挑战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计划生育部门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手段和措施,故社会抚养费的强制征收工作主要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执行工作也同法院的其他执行工作一样也不断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冲击,比较突出的有来自行政部门的行政干预,来自己亲朋好友的人情冲击,来自市场化的金钱腐蚀等等。各种干扰的存在已经严重的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开始动摇执法的权威性、神圣性,突出的表现为有部分人叫嚣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亦大于法”,这种不正常的现象的存在从侧面说明,执法工作目前正受到多大的冲击、干扰。笔者作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也随时随地的体会到执法环境的恶劣,保持一名正直法官的艰辛,也更能明白坚持法官清廉的可贵与可敬。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或缺失致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的财产无法及时、准确查清。行政非诉执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强制交付、证照转移等,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罚款、拘留,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这些强制措施和手段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措施单一,力度不够,可操作性差,最典型的是在我国大多数法院多年没有一起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判刑的,也就是说这项力度最大最为严历的强制手段处罚措施被多数法院束之高阁。另外,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健全甚至在某些重要环节还是空白,再加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人员和财产的流动性不断加强,这就造成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无法准确的查找到征收对象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不能征缴时,征收对象所要负的社会信用损失几乎为零,不能形成有效的督促、监督体制,这无形中就等同于鼓励征收对象采取多种手段,极力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现实中有相当部分不能执结的社会抚养费案件,不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多是因为其财产无法查找或无法确定是其财产,致使执行搁浅。笔者经手的未执结的社会抚养费案件有七层是因被执行人是城郊农民,超生后就常年外出打工,家中所遗财产只有破房几间,无执行价值,其在外收入无法掌握,更无从谈起执行。
当然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成因还有征收、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力量不强等多种原因,笔者不在一一罗列。
二、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对策建议
(一)、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首先我们应该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完备的执行法律体系,堵塞执行中的漏洞,加大故意逃避执行的成本代价,使征收对象不能逃避执行、不敢逃避执行。其次,是尝试建立健全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增加逃避征缴的成本。笔者曾设想在全国建立一种统一的信用体系,具体是这样的:每一位公民的身份证号可以作为其银行(包括所有不同商业银行)存款的唯一账号,除此外不得有其他开户帐号,在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银行资产查询机构,通过该机构可以查询任一公民在全国任一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建立起该体系,那么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将无所遁形,同时该系统还可以有效发现贪污腐败线索。在如今高度依赖银行系统的社会,如果通过该系统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也就等于捆着了被执行人在社会生存发展的手脚,可有效的促使当事人履行缴纳义务。
(二)、建立、健全干预执行的司法罚治制度。现在执行难相当一部分不是难在案件本身,而难在围绕在案件周围的方面的干预太多,而之所以干预多,有多种深层的东西,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对干预者的惩罚力度不够大,干预者所冒的风险与其收益不成比例,经济学家得出的结论是当收益远远大于风险时,人们多数为去冒险,即使该风险会让他失去生命,但令人不解的是干预执行者的收益并不太大,有的仅仅只是朋友的一个电话或一个远亲的委托,就让干预者参与进了干预执行的行列中。如果细想想,除了是干预风险接近零外没有别的可能,如果我们能建立、健全干预执行的司法罚治制度,让说情者、以权代法者、以钱买法者付出足够的代价,那么我想我们的执法环境会好很多,我们的执行难会少很多,我们的社会抚养费会案件会执结更多。
(三)、增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公开和透明性。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相互攀比、把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当成为部门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这些现象的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征收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群众的监督。如果采用在网上或其他方式对每一个超生者的违法和处罚、征收情况进行详细的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相信完全可以减少甚至杜绝征收不公、中饱私囊情况的发生,也可减少征收对象的攀比,提高征收对象的缴纳自觉性和主动性,将会逐步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混乱,征收对象抵触情绪大的状况。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原因很多,解决对策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在此也仅仅是抛砖引玉,仅供有心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