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身的一道划痕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爱车如命却罔视国法的车主王某在向被害人赔偿七万元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6月2日晚,王某开着刚购置数月的帕萨特牌爱车与几个朋友到信阳市新马路某酒店聚餐,将其爱车停放在酒店楼下一个车库门前。晚九时许,车库女主人汪某骑电动车回家时发现车库门被王某的车堵塞,便责问谁将车停在车库前,恰好王某的一个朋友在场,便上楼喊王某下来挪车。待王某下来时,汪某已将其电动车停入车库并正在上楼回家。王某发现其爱车引擎盖被划了一道痕,立即追上汪某并质问她为何划伤车盖。汪某则坚称未划,两人为此发生争吵。王某恼怒之下将汪某打倒在地后仍拳打脚踢,汪某丈夫闻讯赶来后亦被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汪某右侧第4、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王某于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其亲属主动找到汪某夫妇赔礼道歉,经协商一致后赔偿汪某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遂依法对王升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