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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调解结案率

  发布时间:2009-06-03 09:44:17


                                               浉河区法院 杨瑛

    当前,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富有特色的制度,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把握新时期法院调解工作的新思维与新理念,重在落实 “能调则调”的司法调解原则,在加大调解力度,积极探索如何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同时要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一、 积极探索如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调解工作力度是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调解投入的工作量。

调解工作作为一种客观活动,其工作量投入的多少是由审判人员主观意志决定的。能促使审判人员对调解投入更多工作量的决定性意志因素是审判人员的科学的调解观。科学的调解观是指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正确认识,以及运用联系与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调解,将之放到国家、社会的大背景下去审视。

    1、调解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作用是适应了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民众普遍的法制思想与现行法律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在实体方面,受儒家传统观念影响,民众还不习惯于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对待诉讼,则是注重其实质合理性,而忽视程序、证据等因素。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则是先后借鉴了苏联、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等外国模式。虽然说这些“舶来品”经过我国的移植、改造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的法制土壤、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在许多方面还是造成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与社会普遍的法制思想之间一定程度上的相背离。对于法院而言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使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使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让社会接受的问题。调解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把钥匙。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合法与自愿,可以说,合法就是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自愿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也就是体现了社会普遍的法制思想。法律的价值取向与社会普遍的法制思想之间的对立因为调解而达成了和谐的统一。

    2、调解有利于有效解决民事纠纷,是通过司法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谐反义词是矛盾,创造和谐就是要解决矛盾。处理民事案件最终所要追求的效果就应是真正解决双方矛盾,进而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调解较之判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于它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当事人而言是主动地认可,而非被动的接受。调解虽是一项诉讼行为,有法院的介入,但它更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如平等、自愿等,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基于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达成的一致。矛盾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性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紧密相连,因此,对民事矛盾的解决程度无疑将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否。而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通过调解手段保持稳定,促进发展,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3、调解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减轻当事人诉累。诉讼对于法院而言消耗了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是支出了诉讼成本。据统计,我国各级法院实际从事审判的人数是7.8万人,人均办案100件以上,审判人员严重不足,除庭审外,审判人员还要负责法律文书制作、参与案件合议等许多事务,有时还要送达,工作相当繁重;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每起诉讼中平均要往返法院许多次,为此要付出相应的交通费及误工费。调查取证也要耗费不少费用和时间,如委托律师代理,则还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如启动上诉、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以上的花费将会成倍增长。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相当程序是消耗在了履行程序上。较之判决,调解无疑是简化了程序,对调解不能上诉、调解的自动履行率高,调解省去了合议讨论等程序,特别是庭前调解,还省去了庭审、合议甚至是答辩、举证等程序。程序的简化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支出,可谓一举两得。同时,程序的简化就意味着效率的提高,诉讼支出的减少就是减轻当事人诉累,因而可以说,加大调解力度也是贯彻了“公正与效率”和“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

    4、树立科学的调解观还需要我们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判决与调解一样同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其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矛盾,但侧重于从维护法律的权威、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出发,以追求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为目的,通过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确定来处理民事纠纷。较之调解在有效解决矛盾方面的优势,判决的优势则在于其对民众的法制教育作用。判决是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逻辑阐述,它无疑可以使对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树立公众的法制观念、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大有帮助,最终能使社会公众接受法律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讲,要想解决前面所述的法律价值取向通过自身的发展而与法律的价值取向趋向一致。当然,这种改变与发展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最终达成之前,还必须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与优势。所以在现阶段对待二者的正确态度仍应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并且在调解中还应加强其法制教育的功能。

二、积极探索改进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应是围绕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所应处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而展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调解中应处于居中主持、协调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将其传达给双方当事人。

    1、居中的地位其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要做到公正。它除了审判人员不能有违法违纪行为外,还要求我们注意以下方面:

   (1)公正应体现为程序的公开。以庭审中调解为例,审判人员对双方证据是否当庭做出认证,对调解效果大有影响。当庭认证率高,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势态形成准确的认识,引导当事人在调解中做出正确决择。相反,庭后认证除了不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处分自己权利外,还会导致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疑虑。

   (2)公正应体现为耐心。在调解中,对于难度较大的一方,不应予以责难,而应予以更大的耐心。对于双方难度均较大的情况,更是需要我们加倍的付出。对争议额较小的案件,还需要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对待,不能以我们对数额大小的判断标准来代替当事人的标准。缺乏耐心的调解实际上就是把审判人员意志凌驾于当事人意志之上的调解,其结果至少对一方当事人而言不会是公正的。

   (3)审判人员还要注意避免因自身的不当言行而使当事人产生对公正的怀疑。受社会大环境影响,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缺乏信任,审判人员对自身的一言一行要特别注意。当然得体的言行不但在调解中,在日常工作中也应是一名审判人员的必备要求。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能使审判人员找准调解的突破口,以利于调解成功;其次,通过传达给当事人而引导其做出正确决择;同时,也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确认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

   (1)找准调解的突破口不但要求审判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事实认定能力和准确的适用法律能力,找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所在,确定其“利益平衡点”;也要求审判人员能透过纷繁复杂的案情,摸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找准其“感情共鸣点”,以提出合理、能为双方接受的调解建议。

   (2)引导当事人做出正确决择,应是公开地向其传达明确的信息,让双方当事人不但了解已方也能了解对方在诉讼中的优势和劣势。其实这正是当事人最需要的,也是增进调解的法制教育功能的有效途径。

  (3)调解协议合法与否不但与其本身内容有关,很大程序上也要视案情而定,比如涉及到婚姻无效的案件,针对该问题不能调解或撤诉,必须判决。

调解工作需要细致和耐心,更需要审判人员的持之以恒。树立科学的调解观,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是激励我们搞好调解工作的强大动力。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一定会在调解实践中总结出更多更好的方法和技巧,来推动我们的调解工作不断前进!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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