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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11-11 15:53:56


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后果,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如存款、房产等)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一、本院受理下列范围的保全申请:

1.与本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致的诉前保全;

2.本院在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担保,并提交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申请保全,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保全费。

四、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供担保并预交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五、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六、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经知道上述财产保全告知书的内容,自愿承担诉讼风险。



                          签名:

                                                         二〇二X年X月X日

责任编辑: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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