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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11-11 15:54:50


案号

当事人:

你诉XXX某某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XXX元、其他诉讼费XXX元,已减交XXX元、合计XXX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申请处理。

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账号:419901010150009501。

特此通知。



二〇二X年X月X日

责任编辑: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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