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洗车间水槽盖板缺失
出租车司机擅入踏空坠坑摔伤
你说我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我说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看法院明断到底“谁之责”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5日,金某驾车到朱某经营的信阳某汽车维修部处洗车。后金某到洗车间内查看车辆时,由于洗车区内下水部位水槽网格盖板缺失,其不慎坠入洗车间内的水坑。事发后,金某随即被送往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金某认为洗车店内洗车水槽网格盖板缺失,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不仅会给店内员工造成人身危险,而且来此洗车的顾客由于不熟悉环境,更容易踏空坠入排水坑道。事故发生后,金某多次找被告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信阳市某汽车维修部辩称,金某本身也有责任,事故发生的地方是洗车车间的最里面,一般不允许外人进去的,且已垫付医疗费2000元。
法院判决: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对下水部分的水槽加盖盖板,且未警示或阻断,在预防侵害发生方面明显不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职业为出租车司机,应能认识到擅自进入洗车区域存在的危险,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意外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所涉事实、原、被告的过错情况以及与原告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对原告在本案中的相关合理损失酌定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意见,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224.12元,被告仍需赔偿原告17757元,余下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利用特定场所和设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和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消除危险,从而减轻或避免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制的,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可预见范围内的损害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会因受害人或第三人明显过错等而有所降低,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系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一些经营者因存在经验不足、管理疏漏、服务意识不高等原因,使一些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进而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公正处理,对促进相关行业的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公共利益的保障有重要作用。
代表点评:
吴黎霞(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信阳市胜利路学校校长)
本案司法裁判厘清了责任、明断了是非,衡平公正地分配各方应负法律责任,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指引。一方面,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时刻保持保障场所安全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定或者行业的安全标准,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危险及时进行告知和警示,定期维护检修设备或设施,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自身在公众场合也应当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尤其在公众场所要听从指挥,遵守规则,保证自身安全愉快的消费体验。只有市场参与主体都树立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才能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浉河区法院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