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主动为小微企业减压力,保障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原告祝某从事蔬菜批发工作,被告解某经营信阳市浉河区某蔬菜店,期间被告解某一直在原告处批发蔬菜。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解某多次从原告处批发蔬菜,并留下货单,但一直未向原告结算货款,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原告祝某遂起诉被告解某以及他所经营的蔬菜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76664元蔬菜款。
调解结果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反复组织双方调解,并细致耐心地向被告释法,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某蔬菜店、解某认可下欠原告祝某货款共计77593元,原告祝某同意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某蔬菜店、解某分期还款。至此案结事了。
案件评价
本案是由民一庭员额法官王倩倩主审的涉小微企业的民商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兼顾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也要查明交易真实性,守住公平正义的最低底线。为此,本案的承办法官秉持着快审快结、能调则调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未来双方的经营合作留下空间。此案的圆满解决体现出浉河法院将“优化营商环境、守护公平正义”的宗旨贯彻在民事审判的全流程之中,充分发挥法院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