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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18 10:01:02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基本案情:

某公司原为自然人投资的某网络公司,2018年3月19日,股东名录变更为杨某、王某、曹某某。2010年12月8日及2011年7月6日、2011年7月15日,原某网络公司先后三次收取王某出资股金共计17万元。2014年某公司(2014)001号、002号、003号三份文件,分别显示王某系股东会成员、公司监事长。2011年至2018年,王某一直领有公司分红,也不断收到公司部分项目的财务日报表。王某认为2016年后分红越来越少,2017年3月15日后某公司也停止发送部分项目的财务日报表,公司一直不召开股东会,财务收支不公开、公司搬迁地址也不告知...... 王某认为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故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原告王某在被告的办公场所内查阅、复制,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以供原告王某在被告的办公场所内查阅,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王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辅助进行,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三、原告王某享有被告某公司盈余分配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裁判理由: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权利,很多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知情权主要是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相关信息。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王某是某公司的股东,依法当然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王某对查阅会记账簿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查阅、复制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对王某申请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记账簿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一、关于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下的产物,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状况,从而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实践中,经常有大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所持股份的优势或者管理公司的便利对公司进行操控,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法律赋予了股东知情权,股东无分大小,都有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报告和披露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保障股东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正当权利。当然,股东也应及时行使知情权,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前置程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要先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书面答复。若公司不合理不合法的予以拒绝,则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2、目的正当性。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其目的应当正当,若股东借查阅之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3、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本案中,王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当然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王某亦对查阅会记账簿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该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查阅、复制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其查阅会记账簿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编写人:河法院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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