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董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1-05-18 17:15:45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某转盘经营小作坊,在无生产经营许可、无产品质量检验的情况下,在生产的凉皮中加入明矾对外销售给霍某等人。2020年9月7日,民警在某乡霍某开的某超市扣押了涉案的凉皮。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委托河南某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扣押的凉皮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抽检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789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于2020年11月25日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判决一、被告人董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董某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影响了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极大的破坏意义。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本案发生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是老百姓关注食品安全的热点和焦点,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环节均把控,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的实施效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有罪判决,并处以罚金,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可以起到从源头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贯彻食品领域“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本案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危及人民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健康,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本次审判不仅是严厉查处、打击了此类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表明了国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决心,同时也是通过审判活动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红线,保护好老百姓的“肉篮子”和“菜篮子”。我院也将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以司法之力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8865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