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于1994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杨某1已成年。婚生子杨某2出生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杨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从2021年3月1日起每月1日前支付至杨某2成年时止。如杨某2在成年之前产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探视的次数和方式;三、拆迁安置补偿款12.7万元,原、被告各得一半。
典型意义:
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间应彼此关爱、对彼此负责,夫妻俩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互相勉励、照顾。若因感情的逝去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时,能坦诚相待,好聚好散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通过调解,以平和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不会让一纸冰冷的判决寒了子女的心。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考虑到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本案在调解中尽量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父母双方均以孩子的健康成长需求作为衡量重点,对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致力于弘扬家庭传统美德,倡导、培育和维护文明向上的公序良俗,以多元化调解和修复家庭婚姻关系为主,优先保护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离婚类案件及抚养费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未成年人的身心创伤、化解社会矛盾,对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和谐文明的家庭氛围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