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法〔2019〕129号
关于案件集中送达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案件集中送达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送达工作机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送达地址确认为基础,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司法专递邮寄送达(在电子送达失败或不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况下)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二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确保人民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分为纸质版与电子版。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流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并要求当事人在落款处签名。
第三条 立案送达人员应当通过省院“送达平台”开展电子送达、司法专递送达、外出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工作形式。利用“送达平台”收集、整合、汇总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 形成送达地址信息库,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自愿选择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河南法院审判信息网、微信、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
第五条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制作包含发送地址信息、受送达人名称、接收地址信息、发送时间、诉讼文书名称等内容的送达工作记录,并打印送达成功记录存卷备查。
第六条 以邮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交由邮政机构并以法院邮政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邮政机构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供驻点服务,负责法院专递的揽收、打印、分发、查询、出具证明及等送达事务。
第七条 司法专递发出后送达人员应及时在集中送达平台录入邮件送达信息以便在系统中查询法院专递送达情况。在当事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机构工作人员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通过集中送达平台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机构集中保管,我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
第八条 外出直接送达的,由一至二名送达人员进行,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有条件的可视情况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整个送达过程。
第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调解书外、送达人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扫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第十条 留置送达的见证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包括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基层综治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并应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审判团队人员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按需求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