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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5 11:38:29


法〔2021〕5号

                               


关于印发《关于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省法院部署的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已于2020年6月上线,为推进电子送达工作,进一步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了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结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并于 2021年1月15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送达,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纸质邮寄送达方式,通过电子送达平台,采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微法院、传真、12368 语音通知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对民商事(含破产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以及衍生案件,下同)、执行、国家赔偿案件,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异议通知书、了听证通知书、决定书等程序性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 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 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 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 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四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可以电子送达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第五条 立案窗口负责引导案件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并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中约定的或企业注册登记时登记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受送达人通过公证录音电话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该电话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受送达人可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也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确认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

第六条 当事人诉讼中提供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应当真实、有效,并准确填写在《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当事人故意提供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虚假电话或电子邮箱、明知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电话或电子邮箱而隐瞒不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可按照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对其予以处罚。

第七条 通过网上立案方式立案的、受送达人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送达,没有特别理由,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以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第八条 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在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电子送达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查证核实的专门电子邮箱、特定通信号码、信了息公众号等渠道,以录音电话、弹屏短信等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送达人员应核查并保留受送达人特定电子邮箱、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的收发记录及所送达诉讼文书内容的材料存卷备查。

第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发起电子送达。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 法院从专门的送达信息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拨打录音电话进行身份、电子送达地址核实并口头通知送达事项;

(二) 法院向受送达人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书面诉讼文书的获取指引;

(三)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后可通过登录微信小程序“微法院送达平台”或电子邮箱等方式获取书面诉讼文书;

(四) 诉讼文书到达“微法院送达平台”后,需由受送达人通过身份验证或手机号码验证登录,受送达人数字签名签收后由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五) 法院向为受送达人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邮箱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六) 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邮箱送达及向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邮箱的法院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该电子邮箱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录音电话通话成功、弹屏短信发送成功时,即为送达;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送达日期为准。完成有效送达的,法院制作相应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这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条 受送达人应当确保填写电子送达地址是真实、准确的,确认电子送达地址后,该地址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因受送达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电子送达地址不准确、电子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第十—条 立案法官及办案法官应当及时登录案件审判系统查看电子送达情况,发现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在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后应再次启用电子送达。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再次电子送达的,应即转为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二条 案件立案时,立案庭应积极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立案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录入案件信息时,应准确录入电子送达地址,并对当事人是否选择了电子送达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案件办理阶段做好电子送达的再宣传、信息录入以及文书电子送达工作。凡受送达人尚未选择电子送达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均应积极引导其选择电子送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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