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总工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打造和解、调解、诉讼等“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结合信阳市浉河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贯彻落实《联动机制意见》等文件规定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是全区深化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诉讼衔接的省级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对推动全区多元化解纠纷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法院、区总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整合工作优势,将“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调”的便利性、非对抗性相结合,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 密切协作,加快推进工会调解试点和诉前调解工作
在法院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在工会设立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员名单,共同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和判后释法答疑工作。要建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法院和工会年度轮班,共享相关数据,编发典型案例,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诉前调解、工会调解工作台账,定期考核。
三、 依法依规,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根据纠纷情况,区法院可以对正式立案之前、之后,以及依法裁判之前的案件,以委托调解的形式交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先行调解的纠纷,由区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3日内登记,编立“民调”字案号。受托调解组织在指定期限内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司法确认的,由受托法院进行审查。不违背法律及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司法确认;不予司法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委托调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或正式立案审理,或直接做出裁判。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负责。
四、严明纪律,树立法官 工会调解人员的良好形象
参与调解的工会调解人员、民调员及法官等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冲突的,应当主动予以回避,并不得出现偏袒一方当事人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或者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五 强化责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区法院工作人员、工会调解员、民调员等要增强党性观念,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 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并主动加强与行政调解、公正、仲裁等矛盾解决机制的衔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积极参与地方社会治理创新。工会调解、诉前调解等工作纳入区法院、区工会绩效考评范围。
六、落实保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
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织保障。加快专职队伍建设,推动将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制定参与调解工作的调解员、民调员工作补助办法, 确保“法院+工会”调解机制尽快建成、有效运行。
七、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浓厚氛围
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载体,多渠道宣传工会调解、诉前调解等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要通过联席会、研讨会等形式,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调研、解决遇到的问题。要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工会调解、 诉前调解等工作落地落实,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总工会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总工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