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制度规范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11:27:20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各部门、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1年12月2日



建立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和解、调解、诉讼等“一站”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促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侨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和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建立涉侨纠纷调解、诉讼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涉侨纠纷坚持诉前多元化解,同时切实加强涉侨案件审判工作,完善涉侨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预防和解决纠纷效率,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涉侨案件的诉前调解引导、委派调解、司法确认,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调解员在线解决纠纷等工作。

第三条 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推荐各类专业人员,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备案后,加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开展调解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侨驻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 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侨联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第五条 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 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 坚持便民高效。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髙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第六条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诉讼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

第七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依法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第八条 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第九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切实加强对涉侨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调解员培训工作,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总对总”对接工作要求,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涉侨纠纷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保障涉侨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按照人民陪审员工作要求,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积极推荐和确定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和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同时,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







附件: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27814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