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法〔2022〕137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共建诉讼衔接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各部门,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共建诉讼衔接机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
2022年12月20日
关于共建诉讼衔接机制的规定
为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诉源 治理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 高效、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根据国家平安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浉河区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诉源治理工作
第一条 在乡村、社区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吸收本辖区人民调解员和“五老人员”作为驻点调解员,负责本辖区纠纷调处和诉调对接工作,确保“小事不出村(社区)”。
第二条 由政府选任、法院认可的两名工作人员担任驻站调解员,负责对驻点调解员的指导、考核、疑难纠纷的调 处、矛盾纠纷的预警、诉调对接等工作,确保“大事不出乡 (镇、办事处)”。
第三条 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通过“1名院领导+1名审 判委员会委员+2名驻站调解员+N名驻点调解员”的模式, 实现对中心“驻站调解员”和“驻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诉调对接中心乡、镇、街道办负责构建和日常管理,区法院、区司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万人成讼率”、“无讼村居”、“失信人比例”作为综治工作优劣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六条 下列案件,区法院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 委派驻站、驻点调解和行政调解:
(一)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涉及政策落实的 拆迁补偿等行政案件;
(二)以居(村)委、生产小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
(三)物业、供电供水供暖、房地产、职工工资等涉众案件;
(四)婚姻、赡养、抚养、扶养、邻里、耕地和宅基地 等民生案件;
(五)其他原告同意调解的案件。
第七条 婚姻、抚养、赡养、扶养、邻里、宅基地等纠纷,诉讼立案前原则上应调解前置,由驻点调解员、驻站调解员先行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组织调解。
第八条 调解员收到委派调解案件3日内,应积极调查,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20天。确需延长,经申请可以延长10天。
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再延期的,需经法院书面批准。
第九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效力及于诉讼阶段。
第十条 调解员调解时,可以选择在线调解、线下调解,必要时组织听证会,法院、司法局可以派员指导。
第十一条 法院、司法局定期向调解员推送案例,指导 调解。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期间申请鉴定的,主 持调解的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调解指导法官和鉴定团 队同意的,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选 择双方可协商确定,也可在法院鉴定团队主持下随机选择。 进入诉讼程序后,鉴定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案情在综合判断后作为定案证据适用。
鉴定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十三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积极主动敦促履行。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调解书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十四条 法院、司法局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办的综合治理和信访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额法官、调解员等现场释
法明理。
第十五条 法院、司法局定期组织普法宣传,可以采取发放宣传品、以案说法或者巡回审判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十六条 法院、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办定期联合对调解员组织培训,提升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调解员依法调解的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根据街道办的需求,法院、司法局可以对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培训。
二、考核
第十八条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绩效,诉源治理的案 件,纳入司法局人民调解绩效考核办法;法院委派调解的案 件,纳入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考核办法。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 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共建诉讼衔接机制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