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普通程序独任审 司法效率再提升

发布时间:2022-06-27 11:03:13


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该院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

信阳市某装饰材料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因承接装修工程购买其经营的地板砖,经2020年5月7日结算后欠款5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多次催要仍拒绝还款,亦将原告的电话拉黑,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3000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员额法官崔俊杰和书记员多次拨打李某电话,均无人接听,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走访李某所居住的社区调查等措施,仍未找到被告李某行踪,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于是决定以公告方式向李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崔俊杰法官通过庭前阅卷,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但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在通过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等环节,查清案件事实,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到半小时,且免去了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

 

此次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及时回应小微企业多元司法新需求,切实让小微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快捷和温暖。既是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也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浉河区法院 张宗华

责任编辑:jh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92242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