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案件既然已经应该到了法院,法院就应该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得到实现。然而,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案件通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被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张某某撞伤,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17564.2元,并承担诉讼费1954元。因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浉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俩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承办人遂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且被执行人家庭系贫困户,其本人系低保户,暂无履行能力。同时,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法官为化解纠纷,切实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多次实地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存在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仍然执行无果的情况。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会继续关注我的案件吗?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浉河区法院 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