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营商环境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26天,执行到位55000元。据悉,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某银行与被告黄某某、王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浉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同意被告黄某某、王某某自愿于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截止到 2021 年 9 月 26 日拖欠的利息 205.04 元,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之前偿还拖欠本金101251.9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以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业务系统显示为准)。如被告黄某某、王某某没有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对被告黄某某、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浉河区浉河港镇南湖路东段 1 至 3 层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4****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仅履行部分偿还义务,剩余部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24日,该案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利用网络查控系统精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承办法官遂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立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经过15天异议期后,承办法官将案款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就此快速执结,维护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经营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近年来,浉河区法院执行局始终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要求,对于标识出涉营商环境的案件优先执行,多措并举强化时限意识,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化手段,缩短执行办案天数,努力跑出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度,切实为涉案企业纾困解难、保驾护航。
(浉河区法院 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