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法院 卜志伟
我区在农村的派出法庭通过对大量民事、经济、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地保证了辖区一方平安。人民法庭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体现存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打击农村恶势力。人民法庭注重发挥了解辖区治安状况和熟悉农村群众特点的优势,配合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到犯罪窝点和发案多的地带,组织群众旁听案件审理和召开宣判大会,以案讲法。如去年春耕生产期间,某乡法庭针对农村盗杀牲畜、盗用农用物资和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突出,配合法院刑庭,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并召开了大规模的公开宣判大会,狠狠打击了此类犯罪分子,遏制了犯罪的蔓延,从而保证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深入群众,调处了大量诉外纠纷。人民法庭以解决群众告状难,稳定农村治安形势为己任,充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发现并掌握各种潜在纠纷,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和疏导工作, 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今年以来,一些法庭针对农村因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诱发的群众群体纠纷明显增多的趋势,广泛深入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依法制裁坑农害农等不法分子,缓解了群众的激愤情绪,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三)宣传法律,理顺各种关系。农村中有相当比例的落后村,是大量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集中发生地,也是农村综合治理的重点。人民法庭针对落后村的具体问题和不安定因素, 普遍开展了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关系理顺活动,他们以宣传法律和建设农村精神文明为切入点,实行标本兼治。村风村貌发生深刻变化,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主动参与,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政法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当好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参谋助手。”针对当前部分十村两委(即村支委、 村民委)班子软弱涣散,造成农村治安不稳定,出事无人管,拳头排老大,干群关系紧张的实际问题,在办理案件,理顺各种法律关系的同时,积极配合乡镇党委、政府扶持班子建设。一些法庭对帐目混乱,群众对村干部不信任的状况,协助审计帐目,向群众公布;对搞宗派、拉家族、闹不团结的,建议乡镇党委给予撤换;对于工作不热心又无工作能力的,建议给予调整;对有一定基础或调整后的班子,帮助树立威信,在处理事务上支持
班子大胆工作,对报复两委干部的案件,坚决给予打击,从而解决了群众不服管,干部不敢管的现象。此外人民法庭通过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法庭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农村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问题,各项综治措施落实的不够得力,各地法庭综治工作发展的还不平衡,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一)参与综治意识还不强,就案办案的积习仍然存在。目前人民法庭一些干警对审判工作在综合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参与综治工作意识不强,不能自觉地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穿审判全过程。甚至将二者割裂开来,就案办案,不注意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和纠纷。主要表现为在审理案件时思想工作做得不细,特别是对一些离婚、赔偿、土地边界等易于引起矛盾激化的民事案件,不能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消除对立情绪,使矛盾激化,发生转刑案件。如某乡法庭在审理王某诉陈某离婚案时,己发现二人对立情绪很大,矛盾尖锐,但法庭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双方从法庭返回途中男方大打出手,造成严重后果。
(二)坐堂办案,忽视“两便”原则。人民法庭承担近80%的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便民诉讼是人民法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优良传统。由于受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影响,一些法庭片面理解,导致等案上门,坐堂审案的现象明显增多,从而忽视了人民法庭和农村的实际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方面增加了一些群众的诉讼负担,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一是公开审判流于形式,旁听群众少,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二是深入田间地头、村户农舍巡回办案,以案讲法的数量减少,教育面缩小。三是利用新闻媒介宣传的不够。一方面受到新闻部门用稿量的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法制宣传工作,宣传的不及时, 不广泛,不能做到紧紧围绕各个时期农村社会治安较为突出的问题,结合典型案件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1.个别干警错误地认为参与综合治理是忙了“副业”,丢了“正业”,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做为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来抓,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2.法庭干警文化素质偏低,影响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庭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关系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改革成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针对目前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途径就是狠抓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大参与力度,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对参与农村综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它的重要职能作用决定了它在参与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审判组织,直接置身于人民群众之中,他们最熟悉乡情、民情、社情,不仅易于掌握各类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而且可以直接听到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不仅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沿阵地,而且是整个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庭承担着大部分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经济纠纷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任务。人民法庭通过依法、及时地处理这些案件,可以把许多干扰社会治安的消极因素与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把许多纠纷苗头及时解决在基层,有力地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和转化,有效地控制各种犯罪活动。所以说,人民法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预防犯罪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法庭的审判工作在参与综合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人民法庭参与综合治理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高效优质地审理好案件就是最有力的参与。要突出对以下几类案件的审理,即矛盾易于激化的民事、经济案件;直接影响农业、乡镇企业生产的案件;妨害农村体制改革,影响联产承包制稳定的案件;坑农害农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以及销售劣质产品,坑害农民,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对于上述案件要优先收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决、优先执行。要大力提倡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的做法,便民诉讼,加快案件审结速度,减少当事人诉累,把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进一步搞好延伸工作,发挥案外治理作用,扩大治理效果。一是搞好超前服务。对诉讼前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应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超前专项服务工作。二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公开审判和巡回办案, 就案讲法及新闻媒介等方式方法,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和避免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三是强化司法建议工作。从调查研究看,我市司法建议工作形势严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通过采取书面建议和口头建议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对展适合农村纠纷特点的司法建议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四是开展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开展回访工作也是将审判工作向后延伸。通过及时回访、防止新的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四)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指导。基层调解组织是人民法院的“耳”“目”,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往往首先反映到调委会。如调委会通过非诉调解,把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不仅可以避免矛盾激化,而且可以减少法院的受案量。法庭在查办案件时也离不开调委会的支持和协助,这也是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重要因素。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明确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是人民法庭的工作任务之一。人民法庭必须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担负起对农村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任务。一是健全组织。要帮助各村选任素质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群众威信高的人员做调解工作。二是建立制度。将调委会工作全部纳入制度管理, 健全对调解人员的约束机制。三是加强信息反馈。使法庭及时掌握纠纷动态,便于化解纠纷,钝化矛盾。四是开展培训。要定期对调解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辅导和新法的讲解,指导简易纠纷的处理或通过开观摩庭,在实践中帮助他们提高调解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法庭建设,保证人民法庭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一是加强人民法庭组织建设。要选配好人民法庭庭长,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把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能打开工作局面的干部选拔到法庭领导岗位。二是充实加强人民法庭力量。必须不断充实和加强力量,才能与审判任务相适应。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 做到三个结合:正规化培训与非正规化培训相结合;上级法院培训与自力更生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二是狠抓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是维护法律尊严,严肃执法的场所,是必不可少的。虽有一定解决,但发展不平衡,不少法庭仍属“无房户”、“拥挤户”,他们仍住破房、挤私房、租旧房开展工作。对此,必须设法给予解决。健全各项综合制度,使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法庭参与农村礼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很重要的措施就是管理工作没没有检查督促的制约机制。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指标明确,考核标准明确,健全监督机制,接受来自上级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