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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16:05:56


浉法〔2022〕14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根据两便原则和繁简分流实施意见,现将诉讼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合同类案件、金钱给付类案件、损害赔偿、家事争议等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二、所有调解撤诉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

三、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再收取诉讼费。

四、对执行案件立案时不再预收执行费。

五、对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困难,交纳诉讼费及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加大减交、缓交适用力度。

六、以下案件按正常诉讼费收取办法予以预交: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法律规定应当使用普通程序案件(如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遗产继承等)和应当运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

3.其他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认为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五、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认为简易程序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全额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进行催交。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调整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upload/file/20221017/20221017160539_35588.doc

责任编辑: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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