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浉河区法院行政庭成功执结一起非诉执行案件,为当地卫生局解除执行障碍。某镇中学经过行政庭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主动履行了区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2010年9月21日,浉河区某镇中学食堂饭菜含菌超标致54名学生食物中毒。浉河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学校做出行政处罚3万元的决定并责令整改。该中学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自己已赔偿这些受害学生医疗费、抚慰金等各种费用,遂拒不履行区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3月4日,在处罚决定做出5个多月后,区卫生局向浉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行政庭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赶到某镇中学向该校负责人解释《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并告知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卫生局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标厂家可做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法后,该校负责人释然接受法院的裁决。
3月8日,该中学接到浉河区法院行政庭的准予执行裁定文书,随后主动向浉河区卫生监督所交付罚金3万元。通过浉河区法院的有效执行,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最终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