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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宠物猫售出后死亡 店家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10-24 08:23:24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7日,原告万某及其女朋友花费1600元在被告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幼猫,并取名墩墩。2022年7月13日,因幼猫出现拉肚子现象,原告带幼猫去宠物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显微镜视野里可见球虫卵,猫瘟病毒检查结果为阴性。2022年7月19日,因幼猫出现不适,原告再次带幼猫去宠物医院进行检查,18点19分猫瘟测试版显示结果为阴性。2022年7月20日7点32分PCR项目结果分析核酸检测ct值较高,化验结果显示猫瘟病毒携带,处于病毒感染早期。《犬猫死亡证明》显示敦敦于2022年7月19日21点死亡。


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20日在宠物医院花费幼猫检查费606.36元。原告本人在2022年7月19日因被幼猫咬伤,到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及注射人狂犬免疫球蛋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退还购猫款1600元及支付赔偿款4800 元、宠物检查治疗费606.36 元;2.被告支付原告被病猫咬伤损害赔偿款1566元(注射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法院判决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猫瘟的潜伏期一般为2至9天。原告购买幼猫作为宠物饲养,其合同目的是收获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感情收益,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是涉案幼猫健康成长,故出售健康幼猫是被告的义务,被告应对涉案幼猫的健康承担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且质保期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涉案幼猫在出售后的第二天,原告便向被告反应幼猫不怎么吃猫粮,7月12日出现拉肚子严重的现象,原告购猫第六天即7月13日去宠物医院检查时,发现幼猫身上有球虫卵,7月19日检查出猫瘟并死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被告主张曾在买猫时向原告发放《购买须知》,要求原告在购买时起24小时之内,到具有营业执照,正规的宠物医院猫瘟、猫鼻支体检,若健康没问题,以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不在约定时间内检查所购猫咪的健康,概不承担责任。该《购买须知》系被告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买卖合同成立时未与原告协商,故该条款为格式条款,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限制了买家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因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购买款1600元,并赔偿检查及医疗费用606.36元。原告主张其被幼猫咬伤,注射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花费1566元,其作为饲养宠物猫的主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被涉案幼猫咬伤的责任不应归责于被告,故其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款1566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售猫时无检疫证明,但原告购买后第六天猫瘟检测结果为阴性,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其主张被告应按照购买款3倍的价格支付赔偿款48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购猫款1600元并赔偿检查及医疗费606.36元。

 

 


2022年9月,被告某宠物店表示虽然败诉,但从案件中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公正并认识到自己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存在不足,特赠送锦旗向许凤团队表示感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审判公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在公正司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裁判的公正性与社会认同度, 把办案质量效果作为根本,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追求“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是浉河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初心和使命。今后,在全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浉河区法院将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个总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服务意识,坚持法治引领,维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企业在法治环境下合法经营。

(浉河区法院 林新玲)

责任编辑: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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