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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个体工商户法律同保护 诚信经营权益受保障

发布时间:2022-11-04 10:07:39


基本案情

 

2019年始,原告张某某为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女)经营的猪肉摊铺供应猪肉。2020年1月2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女)经结算后,被告杨某某(女)向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所欠金额6万余元,并写明欠款人:杨某某、杨某某(女)。后原告张某某因催要未果,于今年8月起诉来院,请求判令支持其诉请。被告辩称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涉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应结算欠款。

 

 

 

裁判结果

 

一审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猪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以二、三年前原告提供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为由拒绝清偿,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货款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女)如认为猪肉存在问题,即应在接收猪肉后及时主张权利。而在2019年双方多次交易期间,二上诉人未对猪肉提出质量问题,并在2020年1月出具结算欠条。被上诉人张某某在2022年8月诉请二上诉人支付猪肉款,二上诉人辩称猪肉存在质量问题,已超出法定两年时限,且对该主张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二上诉人应承担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民商事主体。依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其身份由民事上的自然人升级为具有工商业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商事主体制度。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实际经营中,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相对不足,缔约、履约不规范引发的纠纷较多,一旦发生账款纠纷,往往伴随较多的逃废债问题。

 

本案中,浉河区人民法院紧扣个体工商户市场活动的商业逻辑,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弘扬契约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对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也营造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展现了浉河区人民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本案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买卖行为、欠条出具等事实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浉河区法院 杨应彬)

 

责任编辑:l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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