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倾力执行助发展 营商环境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3-01-03 09:38:56
原告信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河南某置业公司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被告一在原告处购买商砼,原告公司在完成供货义务后,被告一为抵付货款,向原告背书以被告二为出票人的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每份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总金额为3000000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二,收款人为被告一,出票当日被告二办理了承兑,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可再转让”。后原告将承兑汇票背书给案外人,案外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后,判令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涉及中小微企业,事关营商环境,执行法官刘洋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在收到送达文书后仍不主动履行。通过关联被系统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70余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资产状况,其名下银行账户均轮候冻结且无存款。遂承办人线下至不动产登记中心,逐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告二公司名下有未卖出楼房,可通过房屋价值变现,遂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公司名下三套房产,后承办人通过电话、线下等多种方式主持双方当时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已查封的房产进行议价、拍卖程序,后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信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不再进行二拍程序,以一拍流拍价3062775元接收上述房屋,差额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后续承办人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至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将本案三套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最终,本案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执行到位,解除了二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顺利结案。申请执行人特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感谢对案件的依法办理,维护了企业利益,为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案是典型的涉企案例,因涉案标的较大,二被执行人均为企业,且涉及案件较多,对申请执行人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无法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实际现金价值,通过房屋价值变现方式让申请执行人企业降低损失,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营造了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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