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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哪些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什么是执行不能?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3-03-30 08:24:57



问: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通俗的说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或占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工资收入、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土地及林地使用权、金银等贵重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等等均可作为执行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更多的是普通自然人,上述很多财产普通人无法接触,也根本不可能享有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就更少了,一般常见的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如支付宝、微信、京东金融等各类网络资金)、工资收入、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养老金、退休金等。


问:什么是不能执行的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法律还规定对一些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不得执行,例如: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封闭贷款结算账户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等。

简单来说,不可以执行的财产指的是被执行人基本的生存生活所必需的物品。这也是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体现。


问:为什么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

答:第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一个被执行人很可能同时被很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时候存在一个时间差,查封、扣押、冻结在先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查封、扣押、冻结在后的申请人享有轮候的权利,无处分权,因此导致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执行。

第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超期,则不能执行被执行人该财产。

 

明白了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接下来我们再来谈谈什么是“执行不能”,通过什么方式确定“执行不能”。



问:什么是“执行不能”?

答:“执行不能”,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继受人承担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等等。

简言之就是,被执行人没钱、没财产


问:怎么能确定被执行人是没有财产而不是有钱不还?

答:第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日常生活及经济往来比较多,本身对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较为熟悉,可以自行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钱有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法院可通过各种执行措施和查询手段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4、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5、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6、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7、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8、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9、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穷尽上述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确定为“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没钱、没财产。


问:“执行不能”之后,申请人该怎么办?

答:执行不能后,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参与者,应有风险意识,通过强化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当对交易方进行相应的调查了解,并具备容错及承担风险的合理预期。申请执行人应当理性的看待执行工作,正确的认识“执行不能”。

责任编辑:l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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