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驾驶摩托车抢夺路上行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半个月内在信阳市大街小巷飞车抢夺共九次,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4月30日中午1点多,李某驾驶摩托车窜至信阳市东关某市场口,将正在买菜的林女士的手提包顺势夺取后加大油门跑开。该包内有2000多元现金、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消失的无影无踪。李某在抢夺轻松得手后,又于5月3日下午7时许,骑摩托车窜至浉河区北京路车辆厂门口,抢走从旁边经过的一女士自行车篮内的包。当晚10时许,李某又骑车在信阳师范学院对面学府小吃门口抢走一女大学生的手提包。5月7日下午,李某骑车在龙潭大酒店边上寻找做案目标,并在晚6时抢走一女青年的金项链。随后,李某驱车来到浉河区行政路上,把正在步行的陈某的手提包抢走。其后4天内李某驾车在市内医院、商场附近又做案4起,共抢夺财物约3万元。5月11日晚,公安机关把正在街上寻找做案目标的李某抓获,终于把李某的疯狂行径遏止住。
浉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对李某的犯罪证据作了充分调查。合议庭认为李某短期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视具体情节应从重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