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华某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时间一长,两人便想着有一个爱的“鸟巢”。选来选去,看中本市一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环境优美的住处,价值15.5万元。作为女方的郑某当时慷慨大方地拿出12万元,华某出资35000元,购买了这一理想的住所。
随着时间的推移,郑某发现华某男方好逸恶劳,不思进取,双方性格不合,便中止了双方的恋爱关系。谁知,华某一看情形有变,便将房屋门锁换掉,悄然外出打工一去不回了。郑某找寻不到华某,索款无望,只好诉诸法律了。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华某归还郑某购房款96000元及利息。
浉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郑某与华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有购房协议及收款条等证据为证。郑某出资12万元,华某出资35000元,期间华某归还郑某24000元,下余96000元,华某未予退还。现华某独占房屋为己有,华某应承担自购房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遂判决被告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返回原告郑某购房款96000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