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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辱骂他人 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3-05-23 10:06:02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

公民对自身名誉权的保护愈加重视

请看浉河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辜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夫妻

2019年2月25日

原告辜某与被告沈某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

原告辜某每月支付1200元

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

2022年1月24日

被告因孩子抚养费问题

到原告家中闹事

原告家人报警后

信阳市某派出所民警

对该纠纷进行处理

并由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

被告保证

在原告按时给付抚养费的前提下

不再到原告家

也不发信息骚扰

 

后双方因孩子的学费、生病费用

再次发生矛盾

被告称双方口头协商

学费、医疗费一半

由原告承担

但原告不认可

被告即采取

向原告辜某发短信、拨打电话

到原告家门口墙上写下谩骂言语

等方式用侮辱性语言

对原告辜某进行谩骂

原告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

将被告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

 

浉河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

等的社会评价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

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

以及行为的

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被告沈某采取

发短信、拨打电话

到原告家中闹事等方式

用侮辱性语言

对原告辜某进行谩骂

构成了对原告辜某

名誉权的侵犯

应当立即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

被告发短信、拨打电话

辱骂的对象是原告辜某

但原告未提供证据

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

对其造成不良社会评价

故原告要求被告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理由不充分

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沈某

对原告辜某停止侵害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书面赔礼道歉

 

认定行为人承担

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

和健康权外的

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

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

以及行为的

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侵害个人信息

如果造成了对受害人的

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

常常会产生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1183条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

除了要求侵害人身权益之外

还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如果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中

原告无法证明

自己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则不得请求侵权人

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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