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分手了 男友让我还钱 发布时间:2023-06-08 08:24:00
男女生在谈恋爱期间
往往会涉及
金钱等财物的往来
但是分手后
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呢
浉河区法院
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陈某、被告张某
于2019年年初
经人介绍认识
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二人恋爱期间
原告共计转账
给被告291156元
被告转给原告99360元
二人分手后
原告主张在恋爱期间
转给被告的款项
系以结婚为目的
现原、被告已经分手
被告依法
应当予以返还
返还数额为191769元
原告多次
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被告拒不返还
遂将被告
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
且恋爱期间
同居共同生活
原告虽主张
转款系以结婚为目的
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证明其向被告的转款
系为结婚用途
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不利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原告向被告的转款
具有金额大小不等
次数多、部分金额
含有表达感情的
特殊含义等特征
且转账均未注明用途
双方也互有转账往来
此外
被告于庭审中
辩称原告向其
支付的80000元
其取出后还给了原告
原告对此未予反驳
对该事实
本院予以认可
基于此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
转账往来
应视为恋人之间
对对方的赠与
以及同居期间的
生活支出
该款项并不属于
法律规定的
不当得利返还情形
由于恋爱关系
系特殊关系
谈恋爱期间很多行为
并不属于
法律调整的范畴
应由道德进行调整
男女生在恋爱期间
往往会有互相
赠与金钱、礼物的行为
而且当下社会
情侣之间互相转账
已成为常态
对于情侣之间
互相给予财物的
性质认定
需要在不同的案件中
根据具体案情
进行实际分析
比如根据
给予财物的不同情况
场景、金额大小
物品特性、给付目的
双方合意等
有针对性的进行精准判断
责任编辑:zm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