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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遭遇“飞来横祸” 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7-05 08:13:34


原、被告双方是邻居关系

原告坐在自家门前时

被告门前放置的遮阳大伞

被风吹起落下

戳中原告的右眼

致使右眼受伤流血

原告于当天

被送往信阳某医院就诊

因休养期间

双眼复视仍未见任何好转

原告经与医院联系后

再次前往北京某医院

接受治疗

在和被告商量

去北京就诊事宜时

被告拒绝陪同

并不再支付任何相关治疗费用

原告遂将被告

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

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

其安置的遮阳伞倒塌

砸伤他人

造成原告

右眼受伤的损害后果

被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遮阳大伞疏于管理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存在过错

应对原告的相关损失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等

共计112609.98元

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

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

倒塌、塌陷

造成他人损害害

由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

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z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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