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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母亲再婚 能免除我的赡养义务吗?

发布时间:2023-07-12 08:12:44


基本案情

原告育有三子一女

其中二子一女均已成年

一子去世

且已经各自组建成家庭

原告于2005年4月6日再婚

婚后与丈夫共同生活 

现原告丈夫因行动不便

且原告无力照顾

已由其子女送进养老院生活

丈夫的退休金全部用于

支付养老院的服务费用

原告年事已高

且患有心脏病、糖尿病

高血压病等严重疾病

需要每日服药

已无劳动能力

也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生活极为困难

 

其女儿在此期间

多次探望原告

已经尽到赡养义务

但其两个儿子

以自身经济困难

且母亲已经再婚

应由再婚家庭赡养为由

拒不支付赡养费

原告遂将两个儿子

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浉河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

本案中

原告年事已高

无劳动能力

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

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故而其有权要求子女

履行赡养义务 

二被告作为原告之子

理应承担赡养义务

虽原告未对其女儿提起诉讼

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

不追加女儿为被告

此举系原告

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

本院对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予以尊重

但成年子女均有赡养义务

赡养费负担仍应按照相应份额给付

即由两名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结合本地生活水平

原告的实际需求

和经济状况

赡养义务人数

并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

本院酌定二被告

分别每月给付原告250元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

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劳动能力

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成年子女

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干涉父母离婚

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责任编辑:z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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