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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粗心弄错 无奈何费心再诉

  发布时间:2011-05-26 08:17:35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当日,因原告将二被告的姓名写错这一微小疏忽,导致庭审过程无法正常进行。原告只能无奈选择撤诉。

原告刘健、刘萍(化名)兄妹诉称:二原告的养母王某是原甘肃省某公司的离休职工,自1983年起在河南省信阳市第一干休所居住,于20108月病逝。王某去世后,其娘家族侄女王书勤、族侄王恩书(化名)姐弟二人将二原告撵出死者王某的房屋,自己携全家八口搬入该房内居住,并占有了王某留下的诸多家具及电器。此前还曾在王某弥留之际还骗取其财产若干。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内心激愤难平,遂将王书勤、王恩书姐弟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其养母王某的遗产平房4(建筑面积108.23平方米)归原告继承。

法院受理本案后,主审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庭审时间。二被告提交了答辩状,陈述了与原告诉称案情截然相反的情况。到开庭审理当日,进行当事人身份核对时却发现,原告起诉状中写的被告姓名是王淑芹和王书明,而被告答辩状及提交的身份证明上显示的姓名却是王书勤和王恩书,一个是谐音,另一个则有明显错误。经主审法官仔细询问确认后,二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二人与自己不是同一人,不予认可自己是原告方所起诉的当事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款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就是要求起诉人提供的被告名字、名称、性别、年龄、住所地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否则,案件就可能存在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本案中原告就写错了二被告的名字,导致诉状中所指被告人与到庭被告人身份不符,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原告无奈只能选择撤诉,在更正被告姓名之后重新提起诉讼。本案的原告兄妹二人现分别居于甘肃及重庆,到庭参加诉讼需要跋山涉水,往返奔波,颇为费时费力。然而由于自身的疏忽,诉前未对被告身份进行详实的调查,导致了诉讼主体的身份错误,遂只能接受事实,任之前的辛苦准备化作了流水。

近日来,此类写错被告姓名导致无法顺利审理的案件还有许多。在此提醒所有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在起诉前请务必查清被告的真实身份,否则如同本案原告一般大意地写成谐音或完全错误的姓名,就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只能承担费心费时、重新起诉的后果了。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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